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幾種情形
遺贈撫養協議實質上同由遺贈人和撫養人簽訂的合同,在該協議中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雙方有義務遵守協議中的事項,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遺贈撫養協議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今天本站小編要和大家一起了解的是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幾種情形。
一、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幾種情形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於一方行爲致使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對扶養人的補償事項作出合理的安排。
2.當事人一方由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內容,導致協議解除。若由於遺贈人的行爲導致協議解除,則其應支付扶養人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若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扶養遺贈人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其無權請求返還其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人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雙方就要履行該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的,如遺贈人未按協議約定的將財產贈予撫養人或撫養人未按約定照料老人的,被違約的一方可以解除遺贈撫養協議,除此情形以後,雙方也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解除該遺贈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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