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有權繼承公婆的財產嗎?
一、兒媳婦有權繼承公婆的財產嗎?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兒媳和女婿並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要求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但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即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適用法定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三、法定繼承的原則有哪些?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作爲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3)作爲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綜上所述,儘管兒媳也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但是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無權參與公婆的遺產分割。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如果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贍養義務的,則可以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到遺產的分配中,拿到屬於自己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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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能否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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