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議書與遺囑有區別嗎?
一、當事人協議書與遺囑有區別嗎?
兩者是有區別的;
(1)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爲,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於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父母子女之間約定父母的房產在父母死亡後歸子女所有的協議,屬分產協議而非父母所立的遺囑,父母子女在分產協議中所附的期限排除了父母對該房屋的繼承權,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對該房產的期待權應有該子女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遺囑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議書一般是針對於兩個人所產生的效力,而對於遺囑是針對於一個人就可以產生效力,但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結合法律規定的條款來,協議收只要雙方簽字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地於遺囑就需要在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纔可以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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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怎樣寫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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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分配比例具體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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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生效要求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遺囑繼承的有效要求具體如下:1、遺囑人在設立該遺囑的同事,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2、遺囑必須是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5、被繼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6、其他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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