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被繼承人債務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對繼承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即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債務。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有兩個要點:一是被繼承人債務的界定,二是遺產的界定。
債務的界定適用債的規則,遺產的界定請參閱法定繼承糾紛中關於確定遺產範圍的規則。本文整理處理此類糾紛特有的規則。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二、被繼承人的債務由繼承人承擔嗎?
被繼承人可以留下遺產,同時也可以留下債務,通常人們都會以爲誰來繼承誰就要承擔起債務,實際上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不繼承遺產的話,是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
在我國的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債務的,首先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繳納其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剩下的遺產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先繼承了,那麼,繼承人仍需按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
(一)繼承遺產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不是無限度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表明,對於被繼承人接受遺產後,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的義務,但僅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
(二)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由此可見,對於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首先應給他們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需要繼承人進行承擔的,但前提是繼承人選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是繼承人沒有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話,就不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的,被繼承人債務糾紛的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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