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繼承人是父母還是子女?
一、第一繼承人是配偶還是子女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爲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解除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爲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爲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爲養孫子女的,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第一繼承人是包括了配偶和子女的。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特徵
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爲: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法定的、無條件的扶養和贍養的義務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爲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1、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2、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爲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3、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第一繼承人也是有順序之分的,一般情況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最後是子女。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的話那麼遺產的繼承需要由這種順序來進行分配,如果有立遺囑那麼是需要遵循遺囑上面的內容來進行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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