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立遺囑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怎麼立遺囑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繼承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爲完全行爲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爲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並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能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
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被確認無效怎麼辦?
遺囑無效,可以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我們每個人對於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立遺囑。立遺囑的時候可以自己手寫或者在律師的見證下來寫,立遺囑就不需要聽從其他任何人的意見了,按照自己的真實想法來寫即可。但是,所立的遺囑當中如果有一些和國家法律制度相違背的,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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