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有什麼原則
即使是作爲出嫁的女兒,其實對於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仍舊是享有合法的繼承權的。並且要是出嫁的女兒之前主要履行了贍養義務的話,那麼在遺產分配上面還可以多分得一些。而關於繼承遺產分配的問題,其實也有一定的原則。那麼出嫁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出嫁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1、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就是說,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
如有的父母認爲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的女兒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
2、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於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後,又要求繼承。對於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
二、出嫁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原則有哪些?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現實中,很多人認爲女兒是不具有繼承權的,更不要說那種已經出嫁的女兒,因爲已經是別人家的人了,更是不要想繼承父母的遺產。但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對於父母的遺產都是享有平等的繼承權。而出嫁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的時候,一般也是與兒子均等的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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