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權分配的相關規定?
隨着社會逐漸進入老齡化,遺產的繼承問題開始被廣泛關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遺產權的分配原則,那麼遺產繼承權分配遵循怎樣的原則呢?法律365將爲您詳細解析遺產繼承權分配問題。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一、法定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原則: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爲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一)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二)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爲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就是對遺產繼承權分配的全部分析。對於繼承者來說,其實最重要的不是對逝者物質財產的繼承,最重要的因該是精神財富。作爲繼承者如果沒有得到法律規定的繼承權時該怎樣做呢?詳情請諮詢本站,我們將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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