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一、可否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能。《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監護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法定監護、委託監護、遺囑監護、指定監護等方式。根據現行法律,我國目前有遺囑監護的規定。
二、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囑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相關有效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的,一般來說,只要遺囑的內容合法,那麼就是可以透過遺囑來對相關情況進行繼承處理的,當事人對遺囑的指定監護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解除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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