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開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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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的時間怎樣確定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因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1、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爲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開始的原因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即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與繼承相關的人。如果有繼承人出於個人恩怨或侵吞遺產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可能會引發弔唁權之類的爭議,不排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可能。另外,在有繼承權的各方未達成處理一致或未經法院判決前,相關持有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其他繼承人也應儘快瞭解遺產情況。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於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併爲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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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遺產由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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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可以部分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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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繼承範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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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公證後應該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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