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辦理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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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不過股權被繼承後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纔可以確認其股東資格,那到底當事人應該怎麼辦理股權繼承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應該怎麼辦理股權繼承
按照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就在立法上明確了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公民可以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而《公司法》的規定,實際上確認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公司股權也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它既包括財產價值,也包括股東人身資格,按照該條的規定兩者都是可以繼承的。
2、股權繼承中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別約定
按照《公司法》該條的規定,股東資格原則上可繼承,透過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是“除外”情形,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和人合性特徵在股權繼承時表現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單純強調資合性,任意由股東的繼承人成爲新股東,可能會使股東之間無法和平相處,影響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還可能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限額;另一方面,如果因爲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繼承人成爲新的股東,也可能對原股東不公平。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中,是偏重資合性,還是偏重人合性,涉及到立法選擇的問題,公司法的規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資合性應優先得到考慮,但在股權繼承的問題上,也給予股東一個靈活性選擇,也就是可以透過公司章程進行特別約定。
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是當然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只有當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東加入時,繼承人才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如章程規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爲股東,或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爲股東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透過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繼承股東身份資格的規定,公司章程的訂立或修改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二、發生股權糾紛應注意什麼
股權糾紛,指公司、股東或其他人之間,在行使各種權力過程中,就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爭議。
1、訴訟主體,凡是認爲自己受到虛假陳述行爲侵害併發生損失的投資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被告則爲虛假陳述行爲人。
2、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仍應公開宣告判決。
隨着市場經濟的健全與完善,人們在經濟領域的交往與合作也日趨頻繁,但是人們爲了利益的爭奪難免會發生股權轉讓糾紛、股東出資糾紛等,那若發生此類糾紛的話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利益該如何平衡呢?這一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此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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