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期是多久?
在發生遺產繼承糾紛後,不少人馬上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此時需要注意訴訟期,也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只有在訴訟時效內容的,法院纔會受理。那到底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期是多久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期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過了時效再起訴,除非對方自願,否則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發生繼承後,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爲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故,如發生繼承糾紛事宜,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怎麼確定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傢俱、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爲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爲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爲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爲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此,當事人必須要在這個時間段內提起訴訟,否則的話就會從實體上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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