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簡單協議書給孫子寫行嗎
不可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1、寫清楚老人的姓名,以及在哪裏出生,即出生地點,以及老人的誕生時間。以及房產證的多少。以及寫作時間,寫作地點,現在的居住地方,以及以前居住的城廂鎮等等都要一一告知。
2、老人遺囑,想要分配哪些東西,分配多少,等等也要一一說清。
3、對房產的具體處理,如何處理,是否交給兒子女兒自己處理,或者要交給相關工作人員,即是律師處理,該怎麼辦也應該一一道來,不能含含糊糊塗塗,得過且過,都有清清楚楚的表達出來。
4、有遺囑執行人,即到時候由這個人來念這封遺囑,以及該如何執行都要由此人負責。而且要注意寫清清楚楚這個執行人的相關資訊,即他的姓名,以及工作地方,以及居住地址,以及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等等等一些咧有關該人的基本資訊,一定要一一道來,清清楚楚的寫下來,以防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即誤解。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公民在設立遺囑時,應該符合法律規定,親自書寫遺囑寫明遺囑的設立人員身份資訊、時間、繼承財產範圍、繼承人員身份資訊等。還應該設立遺產繼承見證人,見證遺產的設立和繼承。未按照遺囑進行繼承的,應該取消當事人的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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