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後什麼時候開始分割遺產
一、繼承人死後什麼時候開始分割遺產
一般認爲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爲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
二、不宜分割的的遺產怎麼處理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適合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不適合分割的遺產”,不是絕對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對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遺產。對於此種遺產,應當本着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所謂“折價”,是指將不適合分割的遺產實物變賣等折爲現款,由各繼承人接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款。所謂“適當補償”是指將不適合分割的遺產由最需要該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由此人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所謂“共有”,是指遺產中有不適合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不僅包括動產,還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有些財產是不宜分割的,這在實際分割遺產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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