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監護權有哪些要求?
一、老年人監護權有哪些要求?
老年人監護權有的要求是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除此之外,需要對於身體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監護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什麼?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爲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不要有誤解,對於老人來說,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爲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癡呆等等,均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權的確定對於老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來說非常重要。主要還是因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對於老年人的一些財產和身體會進行監督照顧,因此必須要認真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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