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收養的程序是怎樣的
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收養人可以領養他人的子女爲自己的子女,即所謂的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那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1、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被收養人是指由於特殊的原因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收養的對象,是爲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爲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二、收養的辦理程序是什麼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衆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並不是無父無母的孤兒或者棄嬰就是可以被收養的,爲了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要求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條件纔可以。那究竟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爲您解答疑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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