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和分割財產的關聯性在哪?
一、贍養老人和分割財產的關聯性在哪?
1、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遺產,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將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分配。而具備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應當部分或少分遺產。
2、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3、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二、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爲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爲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5、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爲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在我國贍養老人和財產分割的主要關係在於: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可以多分配到一些遺產的,贍養老人是我們子女的義務,反之,那些沒能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是可以少分到一些遺產或者不分的。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尊老愛幼的民族,相關法律條例針對贍養義務的嚴格要求就可以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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