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子女無訴權嗎?
一、離婚協議子女無訴權嗎?
離婚協議子女無訴權,畢竟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事情,離婚財產要求訴權的意思主要指的就是對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有訴訟方面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鑑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援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筆錄並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
3、提供證據;
4、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二、離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不提供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援。
2、提供書面證據,應按時間或種類依次排列編號,並用標準A4紙裝訂整齊。
3、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證據線索。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5、在有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提供證人或證人證言的,應當說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住址、聯繫電話。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7、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8、當事人舉證要求是,不得僞造、隱藏、毀滅證據,不得指使、賄買他人作僞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離婚的話,是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到民政部門來辦理登記離婚的,並且在離婚協議書已經簽訂完畢的之後,那麼孩子是沒有相關的訴訟權利,也就是不能夠關於夫妻關係的解除,還有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來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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