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算一次嗎?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提出訴訟的案件情形是比較常見的,有些民事主體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後,有時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算一次嗎?對於此種撤訴的離婚案件,若日後再發生感情不和的現象,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呢?
一、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算一次嗎?
應當理解爲已經起訴過一次。
從法律後果來看,應該算第二次。因爲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只要起訴了就能成功離婚?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纔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纔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可以看出,此種行爲應該被理解爲已經起訴過一次,但是從效果上,應該被理解爲已經起訴國第二次,也即在此後的六個月之內,不能再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即使提出的,不管理由是否充分,都是不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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