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失蹤怎麼起訴離婚
一、如果一方失蹤怎麼起訴離婚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2)第151條也相應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夫妻另一方起訴之前,最好儘可能多的收集一些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這樣有利於法院認定夫妻之間確實已經沒有感情了。
二、審理期限
法院對於起訴書、通知舉證和開庭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判決後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三、判決結果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四、公告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爲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3、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覈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五、相關法律規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透過向法院起訴申報,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關係及申請理由,法院則受理相關工作。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完成判決,並進行財產的處理,即可完成一方失蹤怎麼起訴離婚的相關事項。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詳詢本站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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