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離婚多久判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因此,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二、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多長時間可以判離
可以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一般會准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但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要求間隔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無論是因爲什麼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三、“新情況、新理由”是指
(一)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無效婚姻的;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因脅迫結婚的;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上情形應當不在6個月內起訴,不不予受限制。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一般情況下,可以在6個月內辦理完成起訴離婚的相關程序。也就是說起訴離婚6個月可以判離。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特殊點的情況,比如我們提到的,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這就會延長時間了,一般6個月後可以再次上訴提出離婚,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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