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怎麼辦?
被起訴離婚怎麼辦?
被起訴離婚後,一般被起訴者是會收到法院傳票的,此時就只能應訴了。
如果不同意離婚,那就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並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的有力證據,因爲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如果同意離婚,但對原告提出的夫妻財產分割、夫妻債務分擔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不認同,那就需要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讓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我國《民法典》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訴訟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
同時,我國法律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列明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還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關於如果被起訴離婚怎麼辦的問題,首先要進行應訴,去次要視被告人的具體要求而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離婚,則應根據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準備對抗性證據,如果被告人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問題有異議的,也應根據對方的訴求準備好相關證據,積極應訴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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