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民法典有沒有規定離婚冷靜期

離婚4.99K

一、民法典有沒有規定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有沒有規定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5、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三、離婚冷靜期內對方撤銷離婚申請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且,法律制度規定的離婚方式不是隻有一種,即使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單方面撤銷了離婚申請,另一方執意要離婚的,還可以準備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