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會禁止男女結婚
若男女想要辦理結婚登記,則首先要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才行,此時結婚條件被分爲了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而消極條件其實也就是禁止條件,若有一方出現禁止結婚的情形自然也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那法律中規定的什麼情形下會禁止男女結婚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情形下會禁止男女結婚
男女雙方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哪些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爲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爲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這種情況下一般就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了。需要注意常見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了近親結婚、患有不適宜結婚疾病的,但有一點是大家容易忽略了,重婚的情況下也是禁止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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