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毆打受傷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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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施暴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是被丈夫毆打受傷,是否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呢?需要注意,此時要區分妻子是否提出了離婚,情況不同具體的處理結果也是不一樣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二)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複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纔成爲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姦等婚外性行爲,則被排除在外。這裏所稱的“無過錯”僅限於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於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二、妻子被丈夫毆打能否得到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妻子沒有訴請離婚,只是單獨要求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妻子將得不到賠償。
現實中,妻子被丈夫毆打受傷的,此時若沒有提起離婚的話,那麼是不支援損害賠償。但要是在提起離婚的同時,要求丈夫作出損害賠償的話,這種情況下法院纔會支援妻子的訴訟請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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