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小三的房子是否還能要得回
一、送給小三的房子是否還能要得回
婚姻存續期間,出軌一方送給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要回來的。
關於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我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鑰匙權。
這種是針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小事,比如買菜錢的自主決定權,夫妻一方可以不經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決定。
2、夫妻共同協商決定。
這是對於夫妻之間較重大的一些事項的處理方式,比如出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等,此種是需要夫妻雙方來共同協商確定,單獨一方的處分權受到限制。
贈與第三者房屋的效力:
1、夫妻一方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贈與他人的,經另一方追認後,贈與行爲有效。
2、在我國,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無權處分房屋的所有權。
4、善意取得的認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價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場價格來合理購買房屋纔有可能被認定爲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們可以知道,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屬於夫妻間的重大事項,夫妻一方無權作出處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該贈與行爲無效。而一般情況下,贈與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會是透過支付同等對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因此贈與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來的。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並登記在第三者名義的房產:
婚姻中出軌的一方除贈與房子外,還可能會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並登記在第三者的名下,這種情況下,房屋已登記在他人名下,無法再要回房屋,但是可以透過之前的買房付款記錄以金錢折價的方式返還購房款。
小編最後提醒:
送給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是可以要回來的,即使房屋已過戶登記在了他人名下,那麼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透過金錢折價的方式返還購房款。
二、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提高,社會也逐漸存在一些社會惡習,如婚外情、包二奶現象等。這種社會現象直接挑戰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對於插足的“小三”,許多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就當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妻子難以起訴“小三”。
(一) 妻子可以獲得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小三”的可能。所以,當前,妻子難以起訴“小三”。
(二)法律不能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人的合法權益。
感情是道德調整範疇而非法律所能規範。法律不能因爲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爲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於“小三”,因爲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小三”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有的人結婚了還不安分,爲了追求所謂的激情、愛情,居然就在尚未離婚之前,就與他人搞在了一起,這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找小三。甚至有人被小三哄得團團轉,居然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小三,這樣的情況下,由於房產屬於夫妻之間的重大事項,一方無權擅自處分,除開小三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實際這樣的贈與行爲是無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小三退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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