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
一、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
各居民小區室外空間的管理是由小區所在的居委會承擔,對於個別住戶侵佔室外綠地、室外空間的問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去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爲,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爲。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2、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佔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爲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未予阻止,物業企業即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二、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的不同解決方法
(一)、“相鄰權”被侵害
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爲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二)、物業處理方式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爲採取批評、規勸、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報主管部門等措施。
如果影響嚴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三)、因侵犯“相鄰權”導致的人身損害處理方式
如果因爲侵犯相鄰權而引起了人身損害糾紛,如在本案例中,該業主因爲擅自佔用樓道內道路導致其他人絆倒摔傷或其他人身損害,那麼在受傷者已經完全盡到了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該業主應當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小區的公共區域被佔之後可以到居委會那邊反映情況,如果是鄰里佔用了,需要和對方溝通協商,無法協商的可以找物業公司去與對方溝通,都無法解決的,也可以訴訟維權,準備好起訴狀到法院提交上去等待回覆通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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