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
1、協議分割;
2、判決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法律上規定的過錯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給過錯方。
分割財產時,應當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兩人離婚財產一般在男女之間平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協議分割;判決分割。一方當事人有法律規定的過錯的,應當少給或者不給過錯方財產。財產分割應當遵循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所,如果雙方要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將離婚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同時也是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分割的,如果雙方在分割的比例上無法協商一致後也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在進行離婚時不僅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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