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感情破裂,則會選擇離婚。夫妻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與家庭共同財產混在一起,如果要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要遵循一定的分割標準。那麼,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標準?分居離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
一是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後,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領取離婚證;
二是是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願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既然對方不願意離婚,如果你依然堅持離婚,就只好向法院起訴離婚了。
一、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標準
現代社會家庭可表現爲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故家庭財產的種類、範圍、價值等呈現出複雜多樣的特徵。在對家庭共有財產糾紛進行處理時,應遵循以下標準: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援。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爲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爲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爲。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需家庭成員共同爲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爲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爲視爲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二、分居離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該爲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爲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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