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一、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沒有。關於養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1、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收養行爲使得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係,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3、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哪些
(一)關於養父母子女問的權利義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二)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發生;
繼父母子女關係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製血親關係;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係形成之時起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爲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
養父母還有養子女之間也是存在繼承的關係的,因爲養子女已經和親生的父母脫離的權利義務關係,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發生,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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