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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要彩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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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要彩禮可以嗎?

符合條件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彩禮的。

當符合條件卓越,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實踐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化爲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爲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已經結婚但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爲:未共同生活或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樣應爲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並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援其返還彩禮的請求。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並離家出走,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援該請求。

一般情況下男方給的彩禮都會在夫妻生活的時候消耗掉,所以這個時候想要退回彩禮不單單需要滿足前面提到的情形,還需要看彩禮是否消耗了,已經消耗的部分是不用退回的,因爲是夫妻的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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