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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情況需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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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情況需返還彩禮

婚前由男方給付彩禮給女方,這是我國很多地區的結婚習俗。然而,婚後一旦雙方發生矛盾,要求返還彩禮錢也成了一道“必經程序”,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五花八門。那麼夫妻離婚時哪些情況需返還彩禮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時哪些情況需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由此可以看出,退還彩禮的前提是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後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在過程中還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困難,出於解決社會矛盾的目的,綜合考慮彩禮和財產的處理分割。

二、離婚哪些情形不需返還彩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

這種情形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離婚時哪些情況需返還彩禮?上文已經做出瞭解答。夫妻離婚的時候,可能會發生財產分割糾紛。但是如果雙方剛剛結婚不久就離婚的,男方想要回彩禮,女方當然不想返還,就會發生彩禮返還糾紛。其實法律對彩禮的規定非常少,很多法院審理彩禮糾紛案件時,審判人員都是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標籤:返還 離婚 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