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上門女婿一般就是指那種男方“入贅”到女方家的情況,只會就算夫妻二人生育了子女,子女往往也不會跟隨男方的姓,而是取女方的姓。在很多人的眼裏,當上門女婿很丟人,另外以後即使離婚也分不到財產。但這樣的理解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即使作爲上門女婿其實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此時上門女婿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上門女婿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首先,離婚不看身份和關係,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其次,上門女婿離婚,婚姻法規定都是適用的。除非雙方有婚姻財產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做出特殊約定。或者房子購買是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購買,並指定爲女方單方財產的。
二、上門女婿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 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 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 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爲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 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爲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實與普通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要求是一樣的。從法律角度來看,並不會區分什麼上門女婿,當然要是離婚夫妻之間就財產有約定的話,則可以按照約定來分割。而要是在夫妻分割離婚財產上面遇到什麼糾紛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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