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發生財產轉移可以追回嗎?
一、離婚的時候發生財產轉移可以追回嗎?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之前蒐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蒐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二、常見的財產轉移方式
1、“未雨綢繆”
尚無離婚跡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產生了離婚的念頭。外遇的一方可能擔心被親朋好友指責、唾罵,常常會無事生非製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離婚。如果離婚是遲早的事,首先考慮到諸如住房、存款等大額共同財產。有些當事人在一方起訴離婚時,對此還一直被矇在鼓裏。
類似情況還有私自將房屋產權過戶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將同居期間至結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度陳倉”
共同財產被化整爲零如果發現一方當事人不時將兩人積蓄的錢取出,工資卡上的錢也往往過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頭。
或者在面對的追問,對方常常漫不經心地說丟了、吃了、喝了、賭了。一方在另一方並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銀行開了一個帳戶,當所有的錢都已轉移到該帳戶且認爲萬無一失後,他們間的離婚訴訟便開始了。
類似情況還有轉移股市資金(基金)、隱匿炒股(基金)資訊、拋售股票(基金)套取現金。
3、“李代桃僵”
股權由臺前轉到幕後
股權說沒了就沒了。爲達到離婚而又不使股權被分割,早就蓄謀已久。找幾位好友,他們間的股權轉讓其實是個幌子,利用這個幌子,使他人成了股東,而自己變得什麼也沒有。實際上,自己只不過是由名副其實的股東變成了隱名股東,由臺前轉到了幕後。
如果雙方在婚姻後續發生感情問題後,是可以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爲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國家也是規定了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在計算共同財產時,有一方出現了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共同財產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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