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重大事由有哪些?
一、婚內財產分割重大事由有哪些?
婚內財產分割重大事由主要是對方存在轉移或者是隱瞞財產等的情形,“婚內財產分割”是指不離婚狀態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中哪些條款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三、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幾種?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後,若是任何一方都沒有想要辦理離婚手續的想法,此時一般是不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的,若是想分割,也只能是夫妻雙方協商處理,法院是不會受理並不想離婚的財產糾紛案件的。分割的內容,一般都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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