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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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現矛盾,很可能會選擇分居。在分居期間,雙方是各自生活的,但這段期間也會有財產的收入等等。那麼對於夫妻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日後要是離婚的話,這部分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在夫妻關係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爲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爲,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分居期間的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間個人債務約定的除外。
1、從分居的實質看,夫妻二人沒有共同生活的經濟基礎,因此不能據此推定單方舉債用於家庭共同開支。
2、從夫妻財產所有權的立法精神分析,無論是約定財產製還是共同財產制的前提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在分居的情況下,而從夫妻分居的主要特徵即人身、財產及事物上的各自獨立性、行爲上(包括債務設立)的單一性、雙方既無舉債之合意,也無通知之可能,故分居期間一方舉債作爲共同債務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3、從建立分居(別居)制度的國家立法精神來看,大都也是這樣規定的,這種名義之債不需要對方分擔。
夫妻在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或者新添的債務總是會出現爭議,因此要特別注意。爲避免產生糾紛,建議在決定分居的時候,最好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協商約定。否則的話,產生糾紛肯定就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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