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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按揭房公證合法嗎?

離婚按揭房公證合法嗎?

一、離婚按揭房公證合法嗎?

離婚按揭房公證只能是雙方的協議,而房產證上還是有兩個人名字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一方放棄了,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還是要過戶的,以防將來要買房時,那一方不簽字房子就不能交易了。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爲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時正在按揭貸款的房地產權因爲沒有房產證而難於分隔,如果選擇公證的方法是不能合法的解決分隔問題的,房產權的歸屬主要要看房產證上是否有雙方的名字,如果有雙方的名字,那麼還是必須要進行過戶的,即使公證有沒有辦法省掉對方簽字過戶這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