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和財產同時判決的嗎
起訴離婚和財產同時判決的嗎
起訴離婚和財產一般都是不會同時判決的。這個要看自己對於法院的請求來定了。
法院對哪些事項判決,取決於原告在起訴時提出了哪些訴訟請求。無論法院認爲該訴訟請求是否屬於受案範圍,無論法院是否支援該訴訟請求,都會在判決書中進行判斷和決定。
所以,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就只會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如果原告還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它訴訟請求,法院會一併判決。
離婚時需要夫妻倆本着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爲原則,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屬於兩位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也不能分割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如兩位就財產的分割分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起訴離婚和財產同時判決,需要看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請求中,是否涉及到其他相連事件的判決。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很少有這離婚判決和財產判決同時處理的,都是離婚判決在前面,然後就是財產的劃分,以及撫養權的爭奪,所以很多離婚案件會經歷幾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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