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委託代理終止?
一、在什麼情況下委託代理終止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爲,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二、委託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要注意,雖然有一些事情允許委託他人代爲辦理,但如果是涉及到人身關係的事情,必然就不能委託他人代理了,主要就是指結婚、離婚這些。而在委託他人代爲辦事的時候,最好是簽訂相應的委託書,這樣相當於是一種授權,而具體需要委託他人代爲辦理什麼事情,權限是什麼,在委託書中也是要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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