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一、 建築設計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建築設計合同終止條件,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二、《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建築設計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有關合同終止和解除的條件,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合同的條款內容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訴訟的請求事項來進行判決處理,存在異議可以起訴判決處理。
-
對方違約能夠單方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對方違約出現以下法定解除事由時能夠單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等。...
-
借款擔保合同的解除流程該如何的
律師解析:借款擔保合同簽訂後,在符合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同時,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借款擔保合同解除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方面:1、擬訂通知,通知中應包括雙方訂立借款擔保合同的事實、對方違約的事實、...
-
沒有解除合同條款要怎麼解約?
律師解析: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由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
-
風險代理如何解除合同
律師解析:1、可以約定解除該合同。具體是指,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即可以透過通知對方解除合同。2、出現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