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合同質量約定不明確的怎麼辦?
一、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合同質量約定不明確的怎麼辦?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合同內容不清楚有何隱患?
(一)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缺乏對合同內容全面、審慎的把握,所籤的合同條款不齊備,內容不全面,爲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成立生效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現所籤的合同條款有所欠缺,沒有及時採取協議補充等適應的方式予以彌補、解決,從而使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最終導致了糾紛的發生。
合同一般條款欠缺,雖然不會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問題產生影響,卻會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經濟利益的實現帶來消極的影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同時,不僅應注意對合同必備條款的約定,還應當注意根據合同的類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對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條款作出全面的約定,只有這樣纔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合同簽訂的相關要件,其目的是爲了避免後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可能對後期的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造成不利的影響,當事人之間應當協商進行處理,並明確規定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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