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約定風險負擔有效嗎
一、買賣合同約定風險負擔有效嗎?
只要雙方自願約定,並且該約定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有效。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生效後,合同履行完畢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應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價金風險的問題。
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質不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種情況: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的各個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違法行爲,具體表現爲: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合法主體,沒有虛假主體(如未經過工商登記的組織、被撤銷的組織)情況;訂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強迫表示的情況;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沒有虛假表示情況(如謊稱有外貿經營權、謊稱自己對某件財產有所有權);合同採取了法定或約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經濟交易是合法的,生產流通的財產是國家允許的。如果合同不具備前述所有的條件,則合同存在訂立的瑕疵,可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依法律規定,合同在成立之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產轉讓合同、車輛買賣合同等。
(三)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如合同經過公證、見證、或鑑證後生效等。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麼區別?
(一)法律規則的判斷標準不同。合同成立與否是事實問題,意義在於識別某一個合同是否已經存在、屬於哪一類合同以及合同行爲與事實行爲、侵權行爲之間的區別,因此依據合同成立的規則只能作出成立與不成立兩種事實判斷;而合同生效與否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意義在於識別某一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因此依據合同生效的規則所作出的判斷是價值評價性判斷,包括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情形。
(二)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爲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三)發生時間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爲標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或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五)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無效合同因爲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六)性質不同。合同成立的事實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與否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與國家意志無關;而合同生效的事實是由國家意志對當事人的意志作出肯定評價而產生的價值事實。因此,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實質上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與國家意志關係的調整,即透過對合同效力的確認,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納入國家意志認可的範圍,使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執行。
在買賣合同當中約定風險負擔條款的不在少數,買賣雙方真實的目的當然是希望能夠完成最終的合作目的的,可買賣的物品在交易的過程中誰也難以確保會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提前約定風險負擔,有利於雙方真的遇到這種事情之後相互推卸責任,法律上沒有禁止買賣合同不能約定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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