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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方法都有哪些?

一、合同提存方法有什麼用?

合同提存方法都有哪些?

1、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2、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提存公正規則》第10條第2款)。提存部門透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提存公正規則》第13條第1款)。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

3、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覈對。

4、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

二、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以及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發生的效力三個方面: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

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嗽益,除用於維護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帳戶。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歸於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於債權人負擔。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儲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

依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條件,提存部門拒絕給付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給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而且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標籤:提存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