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技術合同日期晚於著作權日期合同是否有效
簽訂技術合同日期晚於著作權日期的情形,合同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有哪些規定?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透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爲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爲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字和相關附件。合同文字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爲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爲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覈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覈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爲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字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祕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技術合同的生效條件,跟籤合同的時間及所謂的著作權日期是沒有關係的,如果技術合同當中涉及作品著作權,需要標註清楚著作權歸屬,技術合同的詳細條款要根據技術項目,技術合同的類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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