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三、《擔保法》與《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做不同的規定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42條包括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適用法律問題上,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爲合同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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