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啥意思,有啥規定?
一、要約的撤銷啥意思,有啥規定?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爲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對此作出具體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於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並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撤回要約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於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爲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並沒有這些限制。
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爲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要約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1、內容具體確定。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爲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2、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爲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願表示出來。凡不以訂立合同爲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
要約人的要約生效之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消失稱爲要約的撤銷,要約必須表達特定人的意思,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是訂立合同的前提,要約需要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才成立,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的承諾,以締結合同爲目的。懸賞廣告屬於要約,普通廣告屬於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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