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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一般來說都是在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能對合同行使追認權。追認權一般是透過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言辭表達形式明示。透過一定的行爲這種默示形式進行追認的情況,比較少見。在無權代理場合,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爲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爲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爲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纔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爲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爲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爲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對於已經簽訂的合同,簽訂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是擁有對合同的追認權的,但必須要在合同有效的期限之內行使。一般來說雙方簽署的合同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不在合同期限之內的當事人是無法針對出現的問題行使合同追認權的。

標籤:追認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