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不成立判決的標準有哪些?
一、確認合同不成立判決的標準有哪些?
判定合同不成立的判決標準是: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一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怎麼起訴合同不成立判決?
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寫明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理由。法院審查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質證舉證,法庭辯論,最後進行合議庭評議,宣佈判決。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爲全部無效合同和部分無效合同:
1、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爲: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三、起訴合同不成立的法院管轄怎麼確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如果是法院確定合同無效的,那麼合同中無效部分或者是無效的合同一般是屬於自始無效,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下,屬於是從宣判無效時才無效,如果是自始無效的,在無效之前移交的財產等,應當由接收方原物返還給財產的移交方,即返還原物。
起訴合同不成立的話首先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在訴訟請求中寫申請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是有一定條件的,如合同是由一方自主訂立等條件。同時起訴合同不成立的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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