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人的責任是什麼?
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人無責任,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權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設立,債權人可以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未依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本身存在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當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並非廢紙一張,而是可轉換爲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限擔保責任。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也即,抵押未登記僅爲抵押權未有效設立,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基於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張在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不論是抵押人還是抵押權人,都應當應及時辦理抵押權登記。於抵押權人而言,未辦理登記就不能取得抵押權,也就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雖然債權人可以基於抵押合同,在抵押物的範圍內要求抵押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抵押人資產資不抵債時,債權人還是極有可能會面臨債務不能被全部清償的風險。
於抵押人而言,其未辦理抵押權登記,並不能當然免除其承擔責任的義務和可能性。相反,其必須在抵押物的價值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遲延辦理抵押登記,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均無太大意義,至少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抵押未登記但已滿足抵押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時,抵押權人應當在請求保全債務人相關財產的同時,申請保全抵押物。
因此,抵押人不要以爲只要未辦理抵押權登記,自己就可以免於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人也不要因爲抵押未登記就覺得抵押合同是“廢紙一張”。透過抵押合同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可以達到近似於抵押權被設立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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