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做外貿生意的人都知道,在建立商務關係的合同上,承諾方會對受要約人進行承諾。而且根據規定,承諾是可以撤銷或者撤回的。那麼,大家知道承諾撤銷和撤回兩者的區別嗎?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用承諾撤銷呢?讓本站小編帶着大家看看吧。
承諾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承諾撤銷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間,就代表要撤銷這個成立的合同,就構成違約了,而且根據不同的規定,會對承諾方採取處罰。而承諾的撤回是在何用送達對方之前,可以對自己的承諾撤回處理,阻止承諾的發生。
承諾的撤回
意思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根據到達主義原則,承諾可以撤回。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撤回承諾作爲承諾人的一項權利,是保障其與要約人同等受法律保護的一項權利。但是,電子商務實務中,根據達到主義理念,到達承諾到達對方的資訊系統即爲 “到達”,承諾人根本就沒有機會去撤回承諾,除非資訊傳輸遇到障礙例如突然停電或系統發生故障使得資訊未能及時到達受者時,承諾人人可以在此時間差內撤回承諾。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爲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由此看出,承諾撤銷和撤回的區別還是很大的。承諾撤銷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間,就代表要撤銷這個成立的合同,就構成違約了,而且根據不同的規定,會對承諾方採取處罰。而承諾的撤回是在何用送達對方之前,可以對自己的承諾撤回處理,阻止承諾的發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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